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妍霓(原名:陳怡華)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政義律師
複代理人 談恩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7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 關費用(含膳食、交通、保險費、電話費、勞健保費、扶養 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 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 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
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 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提出收 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詳 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欠薪資之證 明、自願/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申請/ 核准失 業津貼相關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算 方式為何?
九、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360元、保險費 2,899元、機車燃料稅38元、強制責任險50元、勞保費1,213 元、健保費642元、電話費1,156元之繳費收據、發票、轉帳 交易明細等相關繳費單據及繳費證明。又以聲請人收入扣除 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已無餘額,聲請人如何提出更 生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 ,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 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 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 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電話費1,156元,請提出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從 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使用甚高電信資費,並提出得證明 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一、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各債權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 為均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所載之債權數額(見本院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 第28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8頁)、各債權人向本院陳報之 債權數額不符(見調解卷第49、52、54、56、60、76頁) 理由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 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
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三、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支出其父親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含 項目及金額)。並應陳報聲請人父親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 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父親之扶養費 用。另聲請人應提出其父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父親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
十五、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請說明就學狀況如何?請詳細 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 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 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 ?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 何?
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