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428號
TPDV,106,家聲,428,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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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郭紫瑛
      郭紫芳
相 對 人 郭耿琛
      郭紫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紫瑛郭紫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為新台幣31,51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耿琛郭紫燕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為新台幣68,64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重家 訴字第12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家上字第11號及最高法 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 用應由兩造每人各負擔四分之一,第三審訴訟費用則由相對 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 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50,302元(聲請人共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75,764元(相對人各給付了37,882元)第三審裁判費 74,265元(相對人共同繳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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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