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6年度,1號
TPDV,106,家繼訴,1,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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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李池秀英
      林池英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英武
      林中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家榮池秀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已辦理繼承登記之證
  明。
二、系爭房地為被繼承人遺產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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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