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李池秀英
林池英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英武
林中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家榮、池秀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已辦理繼承登記之證
明。
二、系爭房地為被繼承人遺產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