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蘇輝男
蘇義雄
蘇嘉逢
蘇翰韋
蘇心語
蘇國卿
蘇文明
蘇文昌
李蘇秋子
蔡碧文
蔡定宏
蔡孟嫻
蘇瑞卿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妙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芳儀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294元(
計算式: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466股,以一股10元價值計算總
值為14,660元X原告應繼分39/40=14,2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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