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6年度,1號
TPDV,106,家繼簡,1,20171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蘇輝男
      蘇義雄
      蘇嘉逢
      蘇翰韋
      蘇心語
      蘇國卿
      蘇文明
      蘇文昌
      李蘇秋子
      蔡碧文
      蔡定宏
      蔡孟嫻
      蘇瑞卿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妙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芳儀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294元(
計算式: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466股,以一股10元價值計算總
值為14,660元X原告應繼分39/40=14,2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1/1頁


參考資料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