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7號
TPDV,106,家簡,7,2017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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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7號
原   告 侯淑珍
上列原告對被告葉金村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原 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 所,而於同年11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在卷為憑。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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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