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張瑜倢
代 理 人 莊喬汝律師
代 理 人 簡婕律師
相 對 人 黃柏禎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暫時處分事件,本院一部裁定如下:
主 文
於兩造間之本院106年度家調字第1136號離婚等事件調解、和解、裁判確定前,兩造間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得聲請人之同意,不得出境。
理 由
一、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 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 時處分;又法院受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 定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 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 段、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1年11月17日結婚,育有未成年 子女甲○○。相對人於國中時至新加坡就讀,高中前往美國 定居,相對人父母及其餘三名手足亦均定居美國。聲請人懷 孕時仍就讀大學,因公婆期待而休學一年在美國產子,兩造 之子與相對人全家均有美國籍。因相對人有嫖妓習慣,夫妻 為此爭執失和,相對人於106年9月返台後仍溝通不良,約定 輪流照顧子女,其餘互不干涉。詎同月24日兩造有肢體衝突 ,相對人情緒失控,聲請人因安全受威脅而至廚房拿刀試圖 嚇阻相對人,相對人乃將刀奪下並致聲請人多處受傷,聲請 人遂於該日搬出,嗣後探視子女屢受阻撓,僅週二、五安排 ,每次不超過3小時,並須在相對人監視下之公共場合始得 進行,損及聲請人親權及子女利益。相對人因兵役問題每年 無法在台停留超過180天。聲請人已起訴請求與相對人離婚 及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本院106年度家調字第1136號), 為免相對人偕子女出境不再返台,侵害聲請人親權及未成年 子女之最佳利益,爰聲請於本案裁判確定前,定與未成年子 女會面交往方式,並禁止相對人攜未成年子女出境之暫時處 分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及未 成年子女護照、兩造簡訊往來為釋明。又依卷附本院依職權 調閱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入出境資料所示,相對人每年入
出境多次,西元2015年入出境高達9次來回,2016及2017各 有2次來回,每次停留時間不一,多次停留達數月至5個月左 右;另未成年子女在2015年至2017年間亦有5、2、2次來回 之出境紀錄,是聲請人主張為恐相對人攜未成年子女出國, 致影響其親權及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等語,尚屬非 虛,因時間急迫,爰先一部裁定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如主文 。至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裁判確定前,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 往之暫時處分部分,則應先行進行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立 ,始另行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