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全聲字,106年度,10號
TPDV,106,家全聲,10,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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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廖力萩
相 對 人 廖秉宥
法定代理人 王千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所為之106年度家全字第5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曾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以本院106年度家聲字第405號 裁定命相對人於7日內,就其以106年度家全字第55號定暫時 狀態處分所欲保全之廖張菊遺體處分糾紛向管轄法院起訴。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30日送達相對人,業據調卷查明。二、聲請人以相對人並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經查屬實,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29條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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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