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874號
TPDV,106,司聲,1874,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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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簡銘村
相 對 人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萬式良
相 對 人 萬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四八0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騰陽資訊有限公司萬式良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四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 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 7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提供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170萬元 整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4804號提存事件提存 完畢,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業經相對人同意返 還提存物,爰為本件聲請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相對人 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印鑑證明書為證。三、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惟經調閱本院 106年度存字第4804號提存卷審核,聲請人係以相對人騰陽 資訊有限公司、萬式良為受擔保利益人辦理本件提存,是其 聲請返還該擔保金,關於相對人騰陽資訊有限公司萬式良 部分,依上說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相對人萬琇文並 非本件提存之受擔保利益人,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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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