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847號
TPDV,106,司聲,1847,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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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詹豐泉
      詹茂仁
      詹素玲
      陳高素鳳
相 對 人 李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通 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 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 本、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函 、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函等影本、存證信函、退回信封 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正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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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