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757號
TPDV,106,司聲,1757,201711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周盛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6樓之54郵寄送達,遭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 回,致其通知債權讓與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退回信封 、債權憑證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