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張卉羚(即林卻之財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却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未提出意思表示 通知之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7日(發文日期)通知 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6年9月20日收 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 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