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979號
TPDV,106,司繼,979,2017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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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顧定軒律師(即被繼承人劉景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劉景綽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萬元。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景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89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景綽之遺產管理人後,即進行調閱被 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聲請閱覽、影印相關卷宗,並向 本院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104年度 司家催字第253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並刊報公告在案。現因 被繼承人之動產在本院強制執行中,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 ,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遺產管理相關函文、聲請狀、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執行命令、處理事務及代墊費用一覽 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989號、104年 度司家催字第253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 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劉景綽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 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 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 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 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 幣60,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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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