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685號聲 請 人 王伯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修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載之金額與本票票面金額不 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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