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8685號
TPDV,106,司票,18685,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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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685號
聲 請 人 王伯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修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載之金額與本票票面金額不
  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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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