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55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大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本票 裁定,惟因相對人公司已解散,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 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 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該裁定於106 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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