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264號
TPDV,106,司促,19264,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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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素蓮
      廖永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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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