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218號
TPDV,106,司促,19218,201711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世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暨手續費之依據為何?
  中違約金數額為何?手續費數額為何?各有何法律依據?如
  何計算?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