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174號
TPDV,106,司促,19174,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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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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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