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126號
TPDV,106,司促,19126,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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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秉疄(原名林世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秉疄即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375490│世利   │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秉疄即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2771 │世利   │1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9126號)
(一)債務人林秉疄林世利於民國104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
  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
  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6年11月22日止累計382,500元正未給付,其中375,490
  元為本金;6,510元為利息( 2017/10/14~2017/11/22);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秉疄林世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5日止累計33,225元正
  未給付,其中32,771元為消費款;454元為循環利息(2017/1
  0/13~2017/11/1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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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