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120號
TPDV,106,司促,19120,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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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9120號)
  (一)債務人高宗霖於093 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 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2,38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7,868元整、預借現金2,721 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993 元整及違約金800 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0,589元整
     自106 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
     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106 年9 月5 日起至106 年11月3 日止,按信用卡約
     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993 元及已到期之違
     約金800 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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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