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明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游明道於民國86年3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96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6月24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51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
金額乘以1. 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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