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834號
TPDV,106,司促,18834,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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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榮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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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