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808號
TPDV,106,司促,18808,2017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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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朝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典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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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典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