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朝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典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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