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744號
TPDV,106,司促,18744,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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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胤康(原名胡紹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874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793980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7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5,31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27939804。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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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