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734號
TPDV,106,司促,18734,2017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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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伯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900 元之依據(契約或法
  律上依據)為何?違約金、手續費之金額數額各為何?各如
  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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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