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720號
TPDV,106,司促,18720,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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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天一
      王正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壹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8720號)
(一) 緣債務人王天一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正
   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金額總計為
   174,21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王天一自106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74,21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王正民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
   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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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