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608號
TPDV,106,司促,18608,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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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鈺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8608號)
  (一)債務人陳鈺珠於民國106 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5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09
     年04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
     .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 年11月14日止累計147,878 元正未給付,其中142,
     911 元為本金;4,967 元為利息(2017/7/23~2017/1
     1/14);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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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