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557號
TPDV,106,司促,18557,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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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子辰(原名周竹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計付新臺幣貳
  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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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