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子辰(原名周竹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計付新臺幣貳
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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