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379號
TPDV,106,司促,18379,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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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玖拾柒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 │
│  │5284元 │1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
│  │33113 元│1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8379號)
  (一)債務人高文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
     620344152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1月10日止累計40,967元正未給
     付,其中38,397元為消費款;1,770 元為利息(2017
     /7/13~2017/11/10);8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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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