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穎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