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369號
TPDV,106,司促,18369,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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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穎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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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