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傳賢
黃聰明
莊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8282號)
(一)債務人黃傳賢前於民國95年至96年間,邀同債務人黃聰
明、莊淑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60,67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傳賢自民國106年7月13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4,646元及自民國106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6
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聰
明、莊淑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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