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學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8085號)
(一)債務人呂學鈞於092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439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1,89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49元整及違約金
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890元整
自106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105年6月29日起至106年1月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
,加計已到期之利息349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1200元。(四
)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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