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072號
TPDV,106,司促,18072,2017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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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芯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附表序號1 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700 元之依據
  (契約或法律上依據)為何?違約金、手續費之金額數額各
  為何?各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
二、聲請人請求附表序號3 、4 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新臺幣9,39
  1 元之依據(契約或法律上依據)為何?違約金、月付金利
  息之金額數額各為何?各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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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