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芯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附表序號1 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700 元之依據
(契約或法律上依據)為何?違約金、手續費之金額數額各
為何?各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
二、聲請人請求附表序號3 、4 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新臺幣9,39
1 元之依據(契約或法律上依據)為何?違約金、月付金利
息之金額數額各為何?各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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