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春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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