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062號
TPDV,106,司促,18062,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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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春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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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