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060號
TPDV,106,司促,18060,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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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聖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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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