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039號
TPDV,106,司促,18039,2017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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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
      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明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社團法人台北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法定代理人 彭福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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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