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3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 會法定代理人 洪明賢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社團法人台北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法定代理人 彭福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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