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郁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捌仟捌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伍仟陸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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