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873號
TPDV,106,司促,17873,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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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
  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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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