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慧珠
侯雅耘
侯雅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文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