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855號
TPDV,106,司促,17855,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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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驥暐(原名高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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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