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蔡嘉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錫雄
張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貳仟零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四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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