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786號
TPDV,106,司促,17786,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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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祐慶(即廖陳麗金之繼承人)
      廖苑如(即廖陳麗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廖陳麗金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
  陸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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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