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753號
TPDV,106,司促,17753,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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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八達禾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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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達禾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