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嘪雅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佰元計付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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