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賴榮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法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陸萬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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