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482號
TPDV,106,司促,17482,201711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健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馬英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 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 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 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 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 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馬英九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揆 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