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556號
TPDV,106,司促,16556,2017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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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明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千江月農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捌仟柒佰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
  分,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供參,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
  間,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10月19日送達聲請
  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
  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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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江月農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