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明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千江月農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捌仟柒佰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
分,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供參,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
間,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10月19日送達聲請
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
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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