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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555號
TPDV,106,司促,15555,2017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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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55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張簡金寶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生命壹零壹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1日所為之106 年度司促字
第15555 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異議人遲至民國106 年10月16日始 行提起異議,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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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命壹零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