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穎盈
陳聖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未陳報聲請人與相對人所訂立之房屋銷售委託合 約書及其釋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 年11月2 日、106 年11月9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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