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虎巧蓮
林季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虎巧蓮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季庭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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