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162號
TPDV,106,司促,15162,2017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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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虎巧蓮
      林季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虎巧蓮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季庭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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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