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鄧治萍即弘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弘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鄧治萍為弘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弘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弘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邦 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 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弘邦公司股東臨時會同意由其出任公 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鄧治萍為弘邦公司 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 本院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459 號事件全卷核對無誤, 且有弘邦公司民國106 年7 月27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弘邦 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附卷可按,本件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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